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源污染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 [2018] 179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冀气领办 [ 2018] 156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特划定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源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 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我县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为:县城建成区域。北至东方怡景小区以北200米处,南至122国道高速口,西至步云桥桥头,东北至经贸路廉租楼,东南至新一中,西南至西外环十字路口(西外环路由交通局负责)。不包含主城区周边城关镇兼属兴仁堡村,张家窑村,孙家庄村,和大/小榆沟村。
三、低排放区管控措施
(一)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中Ⅲ类限值标准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排放要求。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