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赤城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经赤城县第十七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赤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赤城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张家口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包括政府主导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列入解决房地产遗留台账的整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预售商品房按楼栋进行资金监管,以套为单位,备案价格100%作为监管资金,按基础完工、主体工程完成一半、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房屋首次登记等五个资金使用节点拨付,确保预售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
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多方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张家口市银监局备案的金融企业,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有抵御风险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同时协助监管部门共同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房屋首次登记之日止。
第八条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预售资金开户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开户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前,开发企业不得自行从专用账户中支取资金。
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专用账户名称、账号等内容在预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并告知承购人。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预售资金缴付和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开发项目预售过程中,开户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开户银行和资金账户的,应由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账户中的预售监管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预售监管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未开立监管账户业务的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二条 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企业的办理程序
1、开通监管系统。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实施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一式四份(监管协议所有楼盘的一房一价表总额确定为监管资金),并到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办理监管专用POS机与监管账户连接的相关手续。
2、承购人通过监管专用POS机或到实施资金监管银行网点柜台缴存预售资金后,由开发企业到赤城县住建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3、申请拨付、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4、申请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二)实施资金监管银行的办理程序
1、赤城县各商业银行支行和监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
2、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领取密钥并开通监管系统。
3、收缴预售监管资金。
4、依据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发出的拨款电子指令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通知单》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5、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三)监管部门的办理程序
1、接收开发企业递交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和上传的工程进度形象图后,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工程进度。
2、节点审批通过后,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监管资金的拨付。
3、接收开发企业递交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申请表》,审批后由监管部门向实施资金监管银行通过监管系统发出拨款电子指令,同时发放纸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通知单》。同时具备以上两项,实施资金监管银行方可办理拨款。
4、拨款完成后,接收监管银行拨付资金结果的电子信息。
5、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三条 签订《监管协议书》的程序
(一)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开发企业打印并加盖开发企业和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公章的《监管协议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监管协议书》上加盖监管部门公章。
(二)签订后的《监管协议书》由监管部门和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各执一份,开发企业两份,并持其中一份办理开通商品房网签和备案业务使用。
第十四条 实施网签售房。《监管协议书》签订后,开发企业要确保网上签约系统与资金监管系统对接,通过网签系统预售商品房,与承购人签订已载明资金监管信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预售资金按照《监管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违反本办法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缴存预售资金,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单》,通过开户银行网点柜台或通过售楼现场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凭承购人在开户银行的缴款凭证为承购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二)承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据经监管机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在与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该项目贷款发放的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三)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应通过监管系统核实楼号、交款人和交款金额等信息,收取预售资金,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证。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在确定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将收款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传递给监管部门。电子文件显示金额应与银行出具的纸质收款凭证金额一致,如有不一致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
(四)开户银行发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专用账户的,应当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与承购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七条 拨付监管资金的条件。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基础完工、主体工程完成一半、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房屋首次登记等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1、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30%。
2、主体工程完成一半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
3、主体结构封顶的,提交县住建局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主体结构验收证明,可以累计申请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度的80%;
4、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7%。
5、完成房屋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账户余额全部拨付开发企业。
以上监管资金,单笔或累计支出,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低于50%,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提取监管资金的申请,并按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工程完成一半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主体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四)完成竣工验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
(五)完成房屋首次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前,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现场查勘,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进度出具同意拨付资金证明。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资金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监管资金。
第二十一条 拨付监管资金的程序
(一)监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监管系统向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发送拨款电子指令,同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通知单》。
(二)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凭监管部门发出的拨款电子指令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款通知单》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预售监管资金。完成划款后,将划款结果通过监管系统通知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于3个工作日内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并撤销监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的程序。
(一)开发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提交《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监管申请书》。
2、提交赤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办房地产首次登记证明。
(二)监管部门核实该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后,向实施资金监管银行通过监管系统发送解除资金监管电子指令,同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单》。
(三)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凭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发送的解除资金监管电子指令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单》,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手续。解除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通过监管系统通知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监管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定期提供给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开户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一)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二)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四)监管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开发企业网上签约和备案手续的办理,并且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购房贷款转入监管账户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五)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为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应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行为的单位,作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违反协议约定,拒收、拒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开户银行工作人员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政策为准。
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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