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全县和首都周边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命令: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20日、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我县境内全部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所有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和巡护人员的检查,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未经批准严禁在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森林、景区旅游;
(二)进入防火区内郊游、踏青、刨药材等活动;
(三)在防火区内放牧;
(四)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五)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六)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七)野炊、生火烧烤食物;
(八)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爆破作业。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命令。
县 长
2021年1月21日